【摘要】作为一种声誉机制,个人信用评分是地方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如今却陷入泛化与滥用危机。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个人信用评分可以分解为信用信息归集行为、信用分计算行为、信用分公布行为、信用分应用行为四种阶段行为。福州等7个城市的实践经验表明,个人信用评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言论自由、平等权、信访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个人信用评分不能脱离法治轨道而任意创设和应用,应当从个人信用评分的法律框架、技术标准、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建构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控制机制。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数字家庭》 2015-07-06
《中外医疗》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30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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